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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保险积极发展农村住房保险;有利于保险业作用发挥

2017-02-25 08:00:01 无忧保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逐步扩大农村住房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农村住房风险保障水平。积极发展农房保险,既有助于推动“住有所居”工程取得新进展,更有利于保险业在完善“五大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积极发展农房保险有利于保险业的作用发挥

  (一)有利于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

  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组成。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世界各国为解决持续提高保障水平的问题也进行了广泛探索,虽然这些探索各有不同,但其中共同的趋势就是要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农房保险可以作为社会救济的有效补充,可以为农民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中农房受损的农户提供自然灾害救济,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二)有利于保险业在完善救灾减灾体系中发挥作用。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各种自然灾害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据民政部门统计,仅2012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2.9亿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4185.5亿元。同时,民政部门指出,我国自然灾害呈现出灾害分布点多面广,局部地区受灾严重;贫困地区灾频灾重,灾贫叠加效应显著等特点。农村地区占地面积广,同时贫困地区又以农村为主,在农村地区救灾减灾工作尤显重要。发展农房保险,能够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优势,提出科学合理的防灾减灾建议,同时利用保险公司的经营网络,通过及时到位的理赔,提高灾害救助工作效率,有效拓宽灾害风险转移渠道,进一步发挥保险业灾害风险的转移作用。

  (三)有利于保险业在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作用。

  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自然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大,防灾减灾工作形势严峻,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设防水平偏低。灾后的国家救灾支出,相对于直接的经济损失,目前能够解决的仅仅是“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殊救助。普及农房保险,在为农民提供更多保障的同时,能够减轻政府财政救灾资金使用压力,节约财政资源,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农房保险的发展现状和主要制约因素

  近年来,我国农房保险工作扎实推进,在风险防范、灾害补偿、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国共有17个省市开展了农房保险,主要分布在洪涝、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且地质条件较为恶劣的地区。农房保险基本涵盖了火灾、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等绝大部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房屋倒塌或毁损。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全国农房保险保费收入约为5.43亿元,同比增长22.1%,为约6415.4万户次农户提供了6122.97亿元的风险保障,提供保险补偿8095.27万元。

  虽然农房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绝大多数农户尚未得到农房保险保障,整体业务覆盖面仍然不高。农房保险发展相对滞后,其制约因素主要表现为:

  一是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城乡发展差距过大、农民实际收入偏低,导致农村地区保险消费者能力较低;多数农民不愿为老旧房屋额外支付保费,在新房建成后几年内又无力支付保费,造成“旧房不愿保、新房保不起”。

  二是农民的保险意识仍较薄弱。广大农村地区长期受传统文化影响,侥幸心理、命中注定等意识强烈,缺乏现代风险意识和保险观念,特别是对房屋这种大宗不动产面临的风险没有客观认识,不愿意花“冤枉钱”投保。

  三是保险机构的业务发展中存在“离农”倾向。在保险机构商业化、市场化经营成为主流的同时,各公司不断调整经营战略与经营行为,排斥农村地区的现象愈发显现。农房保险产品与农民实际需求尚有差距,经验数据的匮乏增加了产品开发难度;保险标的相对分散,理赔成本较高,也影响了农房保险业务发展的积极性。

  加快发展农房保险的建议

  虽然目前农房保险业务覆盖面仍然不高,但政策层面的支持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为推动农房保险奠定了坚实基础。2013年3月1日将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中,明确农房保险是涉农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通知中,更是要求各地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截至2011年底,全国农村人口65656万人,人均住房面积36.2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的价值为654.4元,据此推算农房总价值约为15.6万亿元,可以预见,农险保险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应切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行、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加快发展农房保险。

  (一)政府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房保险业务发展。

  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推动农房保险的具体措施;发挥政府主导和组织推动作用,促进农房保险发展。二是加大经济补助。从全国农房保险情况看,政策性保险带动效应明显,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提高农房保险保障水平,激发农户参保积极性,同时明确农房保险补贴资金的列支渠道,确保补贴资金来源的制度化和持续性。三是稳健推进农房保险。总结全国农房保险发展的先进经验,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农村实际的费率水平、补贴方式和销售渠道,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房保险扩大覆盖面。

  (二)保险公司加大投入,提升农房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是加大基础建设。对于现有基层保险机构,应结合当地农房保险市场规模、分布特点等因素,加强人员配备,加大费用支持,提升服务能力;对于尚未设立机构的公司,应将发展农房保险纳入延伸基层机构的目标体系,力争以机构的延伸带动农房保险的发展。二是提升服务水平。针对农房保险的特点,创新销售和服务形式,以代办点、协保员等开展近距离服务,便于广大农民投保或索赔;加强查勘设备投入,简化理赔程序,提升理赔效率和救灾水平。三是加大保险创新。注意积累农房保险损失经验数据,发挥行业风险管理优势,向农民提供防灾减灾建议等增值服务;结合区域特点,充分考虑当地财政能力、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农房修(建)资金缺口等因素,开发设计更为科学合理的农房保险产品。

  (三)行业协会加强宣传,普及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

  开展广泛的保险宣传是培育保险市场的有效手段。目前,广大农民对保险的认识较为片面,运用商业保险化解风险的意识相对不足,开展农房保险宣传显得尤为重要。行业协会作为社团组织,组织推动保险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不仅有利于宣传教育活动的“去商业化”,也有助于农民进一步了解保险知识,客观认识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各地行业协会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地方党政机关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加强与当地主流新闻媒体联系沟通,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客观考虑当地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机构铺设情况,合理安排各项教育活动,为农房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培育优良的市场环境。

  (四)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农房保险稳健运行。

  尽快出台《农房保险管理办法》,对农房保险的经营许可、销售管理、理赔服务等做出具体制度安排,促进农房保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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