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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我国养老保险实现跨省漫游

2017-03-03 08:00:01 无忧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保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保法》与亿万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我国“民生立法”驶上快车道的标志之一。这部新法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个险种分章做出具体规定,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新法的最大亮点是统筹层次提高,保障能力增强;养老保险跨省“漫游”可接续;大龄人员参保有保障;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可处罚和强制;被征地农民可获社会保障;将统一社会保障号码;还实现了信息共享。昨天,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全市实际,就未来新法如何实施进行详细解读。

不缴费罚领导500至3000元

《社保法》规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且在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保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骗取社保待遇的,应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属于社保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保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保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费时,社保法通过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数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经合法途径对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划扣、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并拍卖等值财产等,多管齐下的手段解决问题。下一步,沈阳市将依据社保法严惩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养老保险有三大新变化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社保法》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新变化:

1原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时,个人账户退还。现在是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现在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3原来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无供养直系亲属的只领取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享受一次性遗属救济费和定期救济费。现在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可领取病残津贴。但参保人员死亡后,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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