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自1992年以来重庆保险业的实践表明,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既是保险业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更是保险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能力的重要战略突破口。
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是新形势下的现实需求
被征地农民是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据统计,2005年全国约有被征地农民4000万,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但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使被征地农民在安置过程中出现难题:
一是“出路难”。由于受文化素质、专业技能所限,被征地农民就业难。特别是年龄偏大的“老龄化”劳动力,成为打工无人要、经商无能力、生活无保障的赤贫户。
二是“退路难”。对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化、一次性买断且补偿金额有限的安置方式,难以满足其可持续生计之需,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政府安置难”。受当前政府财力所限,在城市化进程需要大量建设性资金的背景下,直接面临当期土地补偿金不足、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矛盾。
解决上述难题,从根本上而言,必须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了短期内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建立—套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将是十分困难的。从现实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诸多难以在短期内解决的问题:
一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覆盖面过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7年社会蓝皮书g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在城镇尚未实现对目标人群的全覆盖,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49.6%,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更是空白。
二是存在巨大的财务压力,可持续性面临危机。由于我国社会发展出现“未富先老”、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特殊国情,而社会养老制度从完全的现收现付制转轨到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过程中出现“空账”问题、社会养老制度设计本身未解决“逆选择”而导致企业逃避参保、养老基金不能有效“开源”、社保资金管理运作低效等,使政府在推进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财政压力。
三是养老资金的安全性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国家审计署对我国部分省市社保基金的审计结果表明,现行制度下社会保障基金被违规挪用的情况较为突出。
上述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众对未来养老保障的信心。为此,只有充分运用商业保险独有的转移长寿风险的功能以及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积极支持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才能有效弥补社会保险覆盖面不足,养老资金运作效率低下、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
重庆模式是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创举
重庆市在1999年到2004年共征地41.5万亩,有被征地农民44万人。而随着西部大开发、三峡移民和直辖建设,重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征地步伐也不可避免地同步推进,被征地农民数量快速增长。如何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有所依、老有所养,实现社会和谐,重庆保险业在重庆市政府领导下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总结1992年以来安置被征地农民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一条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开办储蓄式养老保险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安置问题,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新路子。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模式
重庆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政府调控,保险经办,市场运作,多方满意”,具体做法是:
政府调控——一是出台土地安置办法,规定凡“男50岁,女40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经其自愿申请,土地主管部门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目前是2万多元)交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二是政府对参保农民实行利差补贴优惠政策,引导农民参保。即每年按保费的10%向参保农民发放生活补助费(目前是195元左右),直至参保人死亡。其中,保险公司承担5年期银行存本取息的利息部分,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三是向用地单位征收统筹金,该基金由财政保管,专项用于利差补贴及向保险公司支付管理费用(目前,统筹金增收标准为每亩地1—2万元)。
保险经办——保险公司按照政府委托开办储蓄式养老保险,提供以下服务:一是发放和给付服务。承担参保农民每月生活补助费的给付和发放工作;在参保农民生活困难、患重病、家庭遭受重大灾害事故、死亡等情况下,经其申请和基层政府部门审批,以退保方式向农民给付保险本金。二是资产管理服务。对参保农民的保险本金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资金挪用;接受政府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三是精算服务。协助政府制定和完善政策,对该制度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等问题提出预警和解决方案。如为保障利差补贴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建议财政部门通过向建设用地单位征收“统筹金”,建立了统筹基金,并将该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四是咨询服务。商业保险公司全程参与征地工作,直接在征地现场与征地相关部门同台办公,向农民宣传、解释征地补偿政策。五是网络服务。目前,全市共有512家保险机构参与业务,较好保障了对参保农民的后续服务。
市场运作——一是政府通过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二是参与的保险公司自由竞争,由征地的区县政府以招标方式选择。目前,中国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参与了该业务。
多方满意——一是被征地农民生活、养老有了保障,农民满意;二是政府用较少资金维护了社会稳定,保证了城市化进程顺利推进,同时用较低的管理费购买商业保险服务,减轻了行政负担,提高了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政府满意;三是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拓宽了保险服务领域,扩大了保险社会影响,保险公司满意。
重庆模式的积极意义
对政府而言,重庆模式是市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积极举措。重庆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实实在在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了重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重庆市政府把解决被征地农民问题摆在特别突出的位置,高度关注并不断完善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制度,将其作为服务“三农”、建设和谐社会、创新政府管理、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2004年,重庆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重庆保监局等8个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全市12个区县和浙江、四川等地的被征地农民生活及养老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报告指出:“储蓄式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十余年的探索和示范,对解决部分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的一种创新和有益探索”,应“继续加以推进和完善”。2005年5月召开的重庆市委二届七次全委会采纳了该调研结论和建议,肯定了这种模式。
经过14年的实践,截至2006年年底,重庆市被征地农民储蓄式养老保险业务已覆盖全市16个区县,累计承保本金达23.85亿元,累计承保人数达12.84万人,其中2006年新增承保本金6.95亿元,新增承保人数约3万人,成为推动重庆市直辖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有力保障。实践证明,商业保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一项行之有效的、能够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制度安排,成为重庆市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重庆市政府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对保险业而言,重庆模式是商业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典型范例。重庆被征地农民储蓄式养老保险经过多年实践,已经成为保险业积极服务“三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益探索。该业务作为农民更好地了解和接受保险的一个窗口,有效提升了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扩大了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增强了商业保险的社会渗透力。据参与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反映,凡开展被征地农民储蓄式养老保险业务的区县,当地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以及农民保险意识的提升远远高于其他未开办该业务的地区。2005年,由中国社科院和中国保监会联合调研编著的《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明确指出,“重庆模式代表了广大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也是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做大做强农村人身保险业的一个战略突破口”,充分肯定了被征地农民储蓄式养老保险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意义。
重庆模式为商业保险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经过十几年的实践,重庆初步走出了一条符合重庆市情、富有创新特色的商业保险服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之路。重庆模式的核心价值在于创新,而这种创新不是凭空的、盲目的创新,而是顺应人民需要、市场要求和基于共赢的创新,因此,重庆模式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经验一:必须坚持服务于民的战略发展导向。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本质上是商业模式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服务。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是让商业保险抢了社会保险的饭碗,不应成为一个发展方向,因而不值得提倡。表面上看似乎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本质上,发展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目的,其实都是为了提高人们的保障水平,而二者均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是一种合作互补的关系。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完全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49.6%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坚持服务于民的战略导向,充分发挥风险保障功能,积极服务被征地农民,不仅得到了广大被征地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也有效弥补了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切实提高了被征地农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具有中国特色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正因为如此,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也才能历经十多年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和完善。
经验二: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构建高效的运行制度。商业保险积极参与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运用商业化方式,为农民提供专业化服务,符合市场经济取向,能够有效提高运作效率。可以形成政府主导,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监督,保险公司经办的运行机制,各方责、权、利明确,相互制约;可以运用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对资金运作、养老金给付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挪用养老金、虚假给付养老金等人为风险;可以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专业技术、服务网络和人力资源,减少政府重新设立机构、扩编增人的支出,节省社会资源,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可以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有助于政府及相关部门从繁琐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宏观层面的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经验三:必须坚持把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展伊始就得到了重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政府出台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的专门文件、组织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及养老保障情况的专题调研、出台利差补贴政策等等,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在全市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目前市场经济尚不完善、市场机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的条件下,如果没有政府的大力推动,也没有利差补贴等从市情出发的相应政策支持,而单靠保险公司的自身努力,则无法有效调动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被征地农民的有效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之间也将彼此脱节,就无法为创新发展点亮燎原星火。
重庆模式为商业保险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开辟了创新之路
商业保险不仅对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也大有可为。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践表明,只要创新发展思路,保险业完全能够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切实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人民的重要责任和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