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基本转型,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险体系。
然而,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实施,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加上近期其它生产要素成本的提高,企业普遍反映负担过重,要求降低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率的呼声渐高。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持续增大,但现阶段基金投资渠道不畅,基金保值增值困难。而且,个别地区出现了一种耐人寻味的现象: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后,统筹基金出现亏空,只好依靠贷款支付养老金,而贷款利率高于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何为适度?社会保险费率何为适当?
本文认为,在社会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的背景下,对于社会保险的某一统筹地区而言,决策者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思考问题,应当以全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足够偿付能力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规模,科学厘定社会保险费率,把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负担和劳动力成本控制在一个适度的水平,以保持经济的活力,从而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与支付的可持续,并使社会保险这一公共风险管理制度的运行成本最小化。
现行社会保险费率偏高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按照现行政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20%;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7%左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1%,用人单位缴费2%,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费率综合折算为1-1.5%,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费率为0.5—1%。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在30%以上。从国际上的情况看,这样的费率水平属于很高的。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例,韩国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各缴10—11%。老龄化程度比我们高的日本,其缴费标准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各缴11-12%。
导致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偏高的原因主要有四: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转轨不彻底,部分项目待遇设置偏高,导致费率偏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脱胎于原先为国有、集体企业而设置的劳动保险制度,而在当初“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的思路指导之下,新制度设计者较多地考虑了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新制度中的权益,而对新制度对于民营企业、对于农民工的适应性考虑不足,因而导致社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既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又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二是历史债务未能妥善处理,导致目前在职一代人的社会保险负担沉重。随着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债务显性化了,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当时政策制定者的意图是由新制度在运转过程中自行消化历史债务,而不采取其它处理措施。这就使得当代在职人员既要为自己未来的保障储备资金,又要为原制度下的退休人员全额支付保障金,形成双重负担。这也是现阶段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偏高的一个重要因素。近10年来,新的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确实已经消化了一部分历史债务,但仍然还有相当一部分有待解决。
三是社会保险待遇调整不规范。现行体制和制度下,社会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有缺陷。例如,近几年国家多次大幅度调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使得基本养老金增长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这种临时的、跳跃性的支出对于社会保险基金构成很大的压力,最终结果是导致社会保险费率提高。
四是缴费行为不规范,缴费基数不实,导致费率虚高。缴费基数是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重要因素。但是,据我们的调查,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实的现象普遍存在,据有关部门的估计,目前各地社会保险基数综合打折率在50-70%之间。所以,社会保险费率虚高现象严重。社会保险费率如此之高,不仅造成企业负担过重,而且影响了企业和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影响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而且还引致了瞒报缴费基数等不规范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积累问题再认识
虽然,某些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总体上看,近几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良好,且某些险种、某些地区的基金积累甚多。对此,近期学界和有关部门已有一些讨论。事实上,造成基金积累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我们重点从筹资模式的视角作一些讨论。
根据现行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采用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从这几年制度运行的情况看,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积累均较多,可能与这几年就业状况的好转、制度覆盖面扩大以及制度规定的给付条件掌握等有关。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积累的增加,其中一部分积累是属于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这是制度设计时就考虑到的。对于统筹基金的积累增加,有人认为主要是待遇控制过紧造成的,据此建议提高这一制度的待遇标准。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最近几年参保人群结构好转所致,所以,不宜盲目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然而,毕竟这些社会保险基金形成了较多的积累,如何优化制度、如何保值增值,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近几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也有很大增加,这与制度改进(个人账户规模缩小,强调做实个人账户等)、参保人数增加、参保人群结构改善等因素有关。但如果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统算,即考虑完全做实个人账户,则多数地区基金仍然是赤字的。这就促使我们重新考虑这种筹资模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最早提出“统账结合”思路的是《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其中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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