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省流动就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据统计,2007年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占全部参保人员的1.14%,其中跨省转移的只占全部参保人员的0.26%。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因种种原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致使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因此,人保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表示,这种现象必须尽快解决。
这位人士解释说,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随着将来全国统筹的实施,解决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也会有更好的基础,因此,现在制订的是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
解读《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和原则
昨天出台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该《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资金转移
按照要求,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退休地确定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 (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关系接续
对于“对一些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时规定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问题,人保部这位人士解释说,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