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是否即可提取?-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3-27
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可向新工作单位申请将本人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工作单位;未重新就业或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又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原单位应从停发工资的当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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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可向新工作单位申请将本人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工作单位;未重新就业或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又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原单位应从停发工资的当月10日前
(1)已办理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共有权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可按规定间隔期(目前政策为每满三年为一轮)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间隔期截止以借款合同注明贷款发放日为起始
不可以。只能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1)提取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2)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工作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3)提取人或配偶为承租人且租赁时间连续满一年。(4)提取人为职工本人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划入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月缴存额时,单位和职工缴存部份各自以元为单位,见角后四舍五入。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各为8%—12%,在上述比例范围内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经营困难的企业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为5%。
单位缴存人数或月缴存额发生变化的,在每月10日前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中心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委托银行的小额支付系统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中心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