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津出台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生育保险查询


2015天津出台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管理,保障女性参保人员生育保险权益,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54号),就生育保险重叠参保、待遇登记、支付范围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包括:
生育保险参保“就高、不重复”
《通知》明确,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对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2.对于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记入居民生育保险。
3.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参保险种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生育保险待遇登记联网办理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于怀孕后12周内,本人应持我市《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联网办理待遇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应及时到参保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明确8项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怀孕后,在未领取《生育服务证》(一孩或二孩)前终止妊娠的,可持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天津市生育保险婚育证明》或《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替代《生育服务证》,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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