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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生育保险查询

2016-12-24 08:00:13 无忧保
  天津市关于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管理,保障女性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生育保险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生育保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重叠参保   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衔接方法:   (一)对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二)对于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记入居民生育保险。   (三)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参保险种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二、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登记   参保人员于怀孕后12周内,由本人持我市《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联网办理待遇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应及时到参保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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