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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单独两孩”可分娩后 核报生育津贴

2017-01-20 08:00:02 无忧保
  佛山:“单独两孩”可分娩后 核报生育津贴   昨天,佛山市人社局向各级人社、社保部门,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050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要求各级相关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生育保险参保人按《佛山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分娩(流产)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分娩(流产)日期前未能办好相关审批手续的,可于分娩(流产)后持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单独两孩”准生证明(如准生证上无“单独两孩”记录的,应出具当地计生部门相应的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核报手续。其分娩(流产)住院当次的生育医疗费予以核报,其他生育医疗费不予核报,其生育津贴按《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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