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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7月起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2017-01-30 08:00:01 无忧保
保险新规亮点知多少? src="/shengyu/UploadFiles_4339/201606/20160607172621351.jpg?_=1464832975453" width=442 height=374>     2016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7月起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据了解,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了,那么,具体的上海生育保险新规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南方财富社保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新政策内容。   上海市人保局最新出台《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7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内生育条件,在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内生产或流产,若是本市户籍,只要以前缴纳过生育保险;如果是外省市户籍,生育期间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就可以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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