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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新规

2017-02-07 08:00:02 无忧保
11月11日讯:今年11月15日起,《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规定,缴费标准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累计参保1年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该《办法》还提出职工未就业配偶等均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对于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也可休假并享受生育津贴。 扩大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下降0.2% 《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相比2008年初实行的《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而言,扩大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办法》相比旧《暂行办法》,在职工参保范围中新增“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并且把“个体经济组织”改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此外,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以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0.7%为基数改为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职工未就业配偶等均可享受相关待遇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 2 3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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