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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职工产假天数调整 劳动部门:增加了50天


12月12日讯,柳州市一劳动者咨询:《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正后,广西女职工生育后的产假天数是否发生变化?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工作人员答复: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后,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为了顺利贯彻执行全面二孩政策,广西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修正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据此可见,广西女职工在生育后,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产假天数外,还增加产假天数50天。即正常生育1个婴儿的女职工,可享受148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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