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2016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上调


8月30日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医疗机构自6月1日起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生育手术费、剖宫产麻醉费执行新的标准。为保障企业职工定额生育医疗费待遇不受此次价格调整影响,现将提高企业职工定额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享受待遇条件
(一)符合济政字〔2007〕64号文件第二项规定: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3.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二)2016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以及符合享受补助金待遇的男职工。
三、提高待遇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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