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生育保险资讯:青岛上调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最高提至4200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顺产、难产、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的人均定额结算标准,三级医院由原3800元调整为4200元,二级医院由原2900元调整为3300元。
青岛市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规定,生育职工使用的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内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相关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职工不负担费用,但职工要求提供的特殊医疗服务或临床需要使用的自费药品或项目费用除外。为进一步减轻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中病情差异较大的危重并发症患者负担,社保经办机构对相关病种单独进行审核,即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后,经办机构对统筹范围内费用按项目予以据实结算,确保统筹范围内费用个人不负担。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的实施,使得产妇在统筹范围内个人费用“零负担”。
为适应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需要,建立健全鼓励顺产的激励机制,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医疗待遇,我市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规定为:顺产、难产、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的人均定额结算标准,三级医院由原3800元调整为4200元,二级医院由原2900元调整为3300元,一级医院暂维持原2000元不变。
此前青岛市顺产、难产、剖宫产结算标准各不相同,顺产最高只能报销2000元。从2016年开始,顺产、难产、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统一确定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结算标准。
青岛市明确,人均定额结算是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之间的一种结算方式。各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加强管理服务,不得将人均定额结算标准限定到每个生育职工,不得将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转嫁给职工个人负担。本次人均定额结算标准的调整,以出院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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