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积极做好生育保险缴纳工作 - 生育
                            
                        
                        
      根据《关于印发《宿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人社[2014]260号)精神,自2014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要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时足额缴纳。
  区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将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生育保险缴纳情况进行了核算,目前,已全部核算完成正在积极上缴。(财政局 经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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