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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生育险新政策规定 - 生育

2017-04-09 08:00:02 无忧保
      杭州生育险新政策规定  杭州生育险新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1)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2)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6)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7)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   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温州实施生育保险新办法 无痛顺产可补贴2800元   温州市自2002年10月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共有82.1万,今年已享受相关待遇的人数为13000余人次。据了解,在新《办法》发布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在2014年4月1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继续按照老的办法执行。   生育保险范围扩大   原有的《办法》只适用于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新《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此外,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提高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等,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生育保险费。这一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新《办法》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6%上调到0.8%。   调整享受待遇条件   原《办法》规定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根据女职工的生育特点,新《办法》将参保并连续缴费时间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并要求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保险关系需处于存续状态。   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办法》调整了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人工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   (2)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50天调整为42天;   (3)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5天。   2、结合医院现行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新《办法》提高了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600元;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1800元;   (4)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800元提高到2200元;   (5)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到2800元;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   3、新《办法》新增了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4、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也有变化。调整后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工资,并以“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为限,实行封顶和保底。   延长申领待遇时限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特别是回乡生育的新温州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新《办法》将申领时限从原来的产后或术后3个月延长至产后或术后1年。   两种情形不予支付   新《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此外,女职工领取结婚证前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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