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式实施 将实现同城同待遇


【导语】: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原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将移转参加广州市的生育保险。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正式施行,生育保险将实现同城同待遇。日前,广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移交广州市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凡已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单位职工(下称“原省直统筹职工”),从2015年1月1日起移转参加广州市的生育保险。同时,参保人按广州市现行生育保险的政策、标准和办法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原省直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在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市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全文请点击>>>2015年最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文 【推荐阅读】2014-2015年广州社保缴费基数一览表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解读 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怎么享受?(本地宝整理) 2014-2015年广州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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