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起广东职工生育津贴须由用人单位逐月垫付


【导语】: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 广东职工生育津贴须由用人单位逐月垫付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有哪些亮点?与旧规相比有何不同?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新规增加17条条款,包括新增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等。同时,对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进行细化。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重点是落实《社会保险法》,结合广东实际,强化生育保险在保障职工生育期获得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新规明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细化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增加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理顺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并明确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参加工作月份数计算。 新规还增加对生育津贴申领的具体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在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新规比旧规更详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全文请点击>>>2014年最新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文 【推荐阅读】2014-2015年广州社保缴费基数一览表 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怎么享受?(本地宝整理) 2014-2015年广州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