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双鸭山市修改职工生育保险的政策


近日,省社保厅根据中央的规定,全面落实各地方各政府做好社会生育保险的政策和缴费等流程。特制定《双鸭山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和《双鸭山市计划生育条例》。这次制定的条例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全面的让全市各单位的企业职工都能享受到生育保险政策。 政策修改的部份双鸭山市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一)调整生育保险政策:1、参保企业在职男职工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生育二胎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3、符合国家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晚育(23周岁零9各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生育津贴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增加90天达到180天。 (二)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1、生育医疗费:(1)产前检查300元;(2)自然分娩(正常产)从原标准500元调整到1100元;(3)助娩产(含侧切)从原标准700元调整到1500元;(4)剖腹产从原标准1200元调整到2500元;(5)流产从原标准200元调整到300元;①怀孕14——26周引产术支付医疗费用700元;②怀孕27周以上引产术支付医疗费用1100元;(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宫腔镜取环术支付300元;(7)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在相应的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2、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津贴。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正常产或怀孕27周以上引产术90天;难产和剖腹产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流产15天;怀孕14——26周引产术30天;晚育女职工(23周岁零9各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180天;生育二胎的参保人员按照正常生育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不予按照晚育标准计发。(2)男职工生育津贴。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其所在企业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给予一个月的生育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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