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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完善社会生育保险的政策

2017-06-16 08:00:02 无忧保
为针对青海省各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执行不统一、报付范围不规范等问题,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青海省企业职业生育保险制度》和《青海省企业社会生育保险法》。这两项制度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在2016年的新政策。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青海省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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