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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2016年新出台的生育保险政策

2017-06-20 08:00:03 无忧保
近日,从伊春市人社局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会议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按照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我市生育津贴待遇领取政策调整。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不满6个月仅享医疗费以往,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女职工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按照产假、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如果没有连续缴费到12个月,需缴满12个月以后,才持相关材料申请报销。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按照产假、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的50%;连续缴费9个月以上(含9个月)的,按照产假、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缴费开始月份,以生育保险费用实际到账月份开始计算。按照我市最新生育津贴待遇领取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仅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单位不交保险须担生育费用人社部统计,截至2015年9月,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5亿人。相比其他各类社保,参保人群规模相对较小。实际中,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现象并不少见。意见稿对于生育保险待遇领域也做了说明,为了保证生育医疗费的及时支付、方便参保人员,拟规定相关费用,由社保机构与协议医院直接结算。为了让这项社保福利真正落实,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同时还要面对社保滞纳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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