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生育保险缴费的消息


大家对生育保险缴费方面或多或少有些了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在的生育保险缴费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减轻企业负担,近期山东省财政联合有关部门,在统筹考虑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情况下,研究确定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率,要求各地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水平的,可将缴费比例由1%降至0.5%以内。温馨提示《山东省企业山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章: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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