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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马鞍山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生育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下称参保居民),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居民生育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其所属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和待遇支付等业务,业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人口计生、卫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民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四条 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来源如下:(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二)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第五条 市、区两级财政各按参保居民每人每年3元标准补助居民生育保险资金,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渠道一致。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划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第三章 待遇支付范围第六条 居民生育保险资金主要支付以下项目:(一)妊娠期间所必需的门诊常规检查费用;(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三)分娩期间新生儿所必需的常规诊疗费和药费;(四)分娩期间生育并发症费用;(五)计划内生育发生的流产、引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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