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我局制订了《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级市、区应当按《办法》规定计算生育保险费征缴、生育保险待遇计发标准,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付标准,经办流程参照本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4月17日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依法规范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工作,促进生育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苏州市区(包括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并建立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由苏州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实施。不断健全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节机制,降低基金过多结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第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参保工作,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第四条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由苏州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标签:   职工生育生育保险管理职工生育保险保险生育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