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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省94号令》)、《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以下简称《苏州管理办法》),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苏人保规〔20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享受条件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必须符合《省94号令》第十四条、《苏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2.用人单位已为女职工或可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配偶非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但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需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一并支付生育待遇。二、待遇标准1.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妊娠3-7个月流引产的700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1000元,以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方式补贴给个人。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暂继续按定额标准予以报销结付(见附件),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2.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国家和省规定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暂继续按定额标准予以报销结付(见附件),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3.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选择卫生部门认定的镇(乡)级以上具有助产技术的生育医疗机构,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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