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直驻佛山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用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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