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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5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四章 技术服务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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