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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河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将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删去第二款,将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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