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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各县、特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钟山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生育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参保女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36号)和《关于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育津贴的发放条件(一)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产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二)凡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前正常连续缴费满6个月(含)以上的,在规定的产休假期内享受生育津贴。(三)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其中:1.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2.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四)我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五)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6个月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六)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发该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所欠缴费用的,从补缴成功次日起,其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一)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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