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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淮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2016年3月25日淮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以下简称“生育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调剂金的作用,实现市本级和下辖县(区)(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之间基金互助共济,统筹使用,合理划分市级调剂和当地政府的补助责任,形成互助共济与激励约束并重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机制,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2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淮安市生育保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育保险调剂金由下列来源构成:(一)各预算单位解缴的生育保险调剂金;(二)生育保险调剂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其他收入。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按照当年生育保险费收入预算的10%提取生育保险调剂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按季将生育保险调剂金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规模达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6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可暂停提取;因生育保险调剂金使用或预算增加时,应恢复提取。第五条 生育保险调剂金用于调剂各预算单位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的收支缺口。预算单位生育保险基金当年出现收支缺口时,先从该预算单位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使用累计结余后仍出现的收支缺口,由生育保险调剂金、同级财政按比例调剂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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