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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21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03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第三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四条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经经办机构核准的就医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我市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统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认手续第五条 参保职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依时足额为参保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的上月,参保职工仍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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