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绥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绥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职工(以下统称职工)均为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第四条 生育保险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医疗保险局(中心、办)内设生育保险科(股),具体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业务经办。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女职工生育(急诊除外)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女职工生育(急诊除外)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0.5%;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0.8%,开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相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七条 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提取比例和支付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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