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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各区(市)县医保局,高新区人社局社保处,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事局就业社保处: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成府函〔2015〕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纪要》(成人社阅〔2015〕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接续2015年7月1日至10月28日期间,按《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已参加成都市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在《通知》下发后,可自愿选择终止或接续生育保险关系。选择接续生育保险的个体人员,在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前,应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并补缴中断的生育保险费,补缴中断生育保险费应从欠费之月起补缴至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补缴中断的生育保险欠费后,仍未达到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后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通知》下发后,以下情形不再以个体身份参加成都市生育保险:(一)2015年10月28日以前从未参加过成都市生育保险的人员;(二)2015年7月31日以前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且未在2015年8月1日至10月28日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个体人员;(三)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已办理生育保险中止缴费的;(四)《通知》下发后自愿选择接续我市生育保险的个体人员,接续参保缴费以后又发生中断生育保险缴费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的。二、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情形及有关规定:(一)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人员,其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贴),按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29号)的有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在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同时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公式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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