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2月18日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并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组织实施,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 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工作。生育保险业务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地税、计生、卫生、市场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 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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