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市直各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生育保险工作,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本市(县、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1日起缴纳生育保险费。二、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0.35%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其它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和市级预算管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生育保险的预决算草案,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律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后执行。四、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五、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按原渠道领取工资的,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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