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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8日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医疗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驻佛山中直单位、军队所属用人单位以及省属用人单位在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区参加生育保险。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市财政、卫生、人口计生、地税、民政、价格、审计、工会、妇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出现当期支付不足时,由生育保险历年结余基金弥补。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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