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13日文山州人民政府文政发[2006]81号文件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医疗费用以及男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财政、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做好相应的工作。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由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内选择,并与其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企业生育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生产性、非生产性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办理登记、申报缴费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变更、注销,应在宣布变更、吊销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报告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如基金支出大于收入,由州劳动保障局报州政府批准后调整下年度缴费比例。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其它收入。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生育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至补缴之日止,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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