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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第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职工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楚雄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 《楚雄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楚雄州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保底;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缴费比例以0.8%为基准费率,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当年的收支情况或基金的累计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经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 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生活津贴为职工的替代工资;(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三)生育营养补助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假期,假期的生活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第七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休假待遇:(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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