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辽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5月10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王兆华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8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市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我市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项目和计划生育医疗项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凡参加生育保险并及时足额缴费职工所涉的符合生育医疗项目和计划生育医疗项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均应保证为其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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