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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巴彦淖尔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育龄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费、分账运行的同步推进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第六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额、差额拨款)、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等因素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直接缴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后分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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