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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省直及中央驻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在省本级参保的各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300%缴费。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缴纳;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由用人单位缴纳。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滞纳金;(四)其他资金。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符合规定的下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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