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二、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一)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三)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相关的医疗费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结算办法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规定执行。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