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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市区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南通市市区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市区居民生育保障水平,减轻育龄妇女住院生育的经济负担,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参加本市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下称参保居民),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通州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仍按原管理体制有关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可逐步过渡与本办法接轨。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居民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和待遇支付、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等业务,业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人口计生、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民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第四条 居民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下列生育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妊娠期间发生的门诊常规检查医疗费;(二)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三)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常规护理、筛查医疗费;(四)分娩期间生育并发症医疗费;(五)计划内生育发生的流产、引产医疗费;(六)依法应当纳入待遇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第五条 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暂不支付居民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居民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从原渠道解决。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一)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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