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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吉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己经市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吉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均衡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负担,根据劳动保障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各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7%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费,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市)两级统筹。城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参加市级统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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