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现公布《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且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省级调控、州级统筹、县(市)级收缴管理。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州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州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承办生育保险的相关业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建立专项基金制度,实行统一费率、统一支付项目、统一支付标准;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政府财政垫付。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1.1%提取,并按月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征收,存入财政专户。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用人单位管理费用,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七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转让时,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也随同转移,承继单位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破产、拍卖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优先清偿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用。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基金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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