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经2009年8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九月三日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8年第123号)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下同)都应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和其他驻清远单位的职工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给付和管理业务。财政、卫生、地税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协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第四条 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制度、统一信息和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以清远市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公务员生育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单位管理成本。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暂无能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参保人在缓缴期间生育的,须由用人单位清缴欠费和利息后方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转让、兼并、撤销、改制等原因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清偿:(一)单位破产或被撤销的,从资产清算中清偿;(二)单位被转让的,从转让所得中清偿;(三)单位被兼并的,由接收单位清偿;(四)单位改制、承包、租赁的,由经营者清偿。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存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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