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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参保单位:我市自2007年6月实施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以来,切实保障了参保单位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规范业务工作,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用人单位以当期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低于上一年眉山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以上一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缴费基数。除工伤保险的特殊规定外,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须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致。2008年最低月缴费基数为1350元(2007年眉山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后每年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前,以上一年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以后,缴费基数从公布之月起作相应调整。二、 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补充规定1、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在2007年6月起实施时曾规定,单位和职工在初次参加生育保险时,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可视为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有些用人单位为套取生育保险待遇,在女职工临近生育前才参加生育保险,待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后又立即停保,不利于生育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了政策的严肃性, 2008年6月1日前,原已参保并连续足额缴费在12个月以上的(含视作缴费年限),参保职工继续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自2008年6月1日起,对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视作缴费年限,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规定不间断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其相关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单位和人员中断缴费的,2个月以内可以进行补缴,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中断缴费超过2个月的,视为断保,不能补缴;重新参保时,视为初次参保。为了做好过渡期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的衔接,对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参保的单位,允许往前补缴12个月的生育保险费,自缴费次日起,所在单位发生的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即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从2008年12月31日以后的初次参保单位不再实行往前补缴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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