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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安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安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本级生育保险业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人口计生、卫生、地税、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名册,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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