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安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安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本级生育保险业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人口计生、卫生、地税、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名册,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