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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6-21 08:00:03 无忧保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淮安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县(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区)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物价、地税、计划生育、经贸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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