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椒江、黄岩、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长办公室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一、 实施范围和参保办法第一条 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第二条 《办法》实施时已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公告的时间内到相应的社保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未及时办理的,社保机构按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登记核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就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1个月内,到相应的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三条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或人员变动的,应在1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二、 生育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四条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缴费比例为0.5%。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其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与医疗保险基金一致。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的范围包括: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2、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3、 符合1、2项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第七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规定发放产假工资。其产假假期为: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至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社保机构根据第七条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月缴费基数的60%计算生育生活津贴补偿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生活津贴的,按生育生活津贴发放;高于生育生活津贴的,按实际工资发放,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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